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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7-06-26 12:01:59 邦凯科技园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保证专项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光明新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

  (一)光明新区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二)市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的产业与科技资助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是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

  第五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按资助方向、资助产业、资助对象制定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各实施细则,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组织项目考察、评审,配合进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资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统一标准、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集体决策的程序,以资助产业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载体建设为主,以点对点资助企业为辅。

  第八条 成立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光明新区产业部门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各分类资金资助方案、机动经费的使用等事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申请担保风险补偿的担保机构除外);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四)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需具备的条件、需提供的详细资料以具体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类型、所处行业或项目所属产业,按照实施细则,归口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对申请企事业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条 同一企业(含子、 母公司)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级政府各类资助。

  第三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审核一般按照评审、审批、拨款程序进行,主要包括以下步骤:主管部门受理,现场调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方案,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报批、公示,拨付资金。

  第十五条 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专项资金,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六条 拟资助项目在光明新区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履行拨款程序。公示有异议的,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受理,交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联席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评审专家进行管理使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并定期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助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报告等相关资料,并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已完成并实行报销制的项目及奖励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 光明新区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加强审计监督。光明新区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登记、资料管理和统计工作,并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跟踪,配合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一条 联席会议每年对企事业单位上一年度已完结的项目(不含报销制资助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采取直接确定和随机抽取两种方式,对企事业单位单次资助50万元以上(含本数)必须进行绩效考评,资助50万元以下的企事业单位以不定期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受资助企事业单位以后申报专项资金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在申报、执行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同时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在专项资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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