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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资助实施细则

2017-06-26 14:16:32 邦凯科技园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做大做强,引导光明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新区生产线服务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生产性服务业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生产性服务业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的对象为: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业设计、检验检测、专利代理、知识产权管理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生产性服务业相关业务的企业和园区;

  (二)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 对工业设计提升项目的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经市里认定的工业设计领军企业配套奖励50万元。对获得iF金奖、“红点之星”奖和“红点至尊”奖的,每项配套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的,每项配套奖励3万元;对获得红点奖和iF奖其它奖项、IDEA奖、GMark奖的,每项配套奖励2万元。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的,配套奖励50、30、20万元。

  第七条  对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的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对入驻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特色园区等创新载体的检验检测、专利代理、知识产权管理及会计师事务所等生产性服务业机构,一次性给予上年度运营费用20%的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工业设计资助的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生产性服务业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工业设计提升项目的单位还需提供获奖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请工业设计提升项目示范园区奖励的单位还需提供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一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五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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