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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实施细则

2017-09-11 10:11:13 邦凯科技园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高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引导光明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无偿资助、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的对象为: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和园区。

  (二)在新区依法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或对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

  (三)在新区范围内申请的,经过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并被文博会组委会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和专项活动的申请企业。

  (四)经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创意成果和知识产权为核心价值,以高新技术为重要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潮流的新兴产业。重点发展影视动漫、演艺音乐、新媒体及文化信息服务、时尚产业、文化旅游、文化软件、创意设计、数字出版及游戏、高端工艺美术、高端印刷、高端文化设备、文化遗产开发等文化创意产业领域。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一节 扶持发展内容产业

  第七条 扶持原创动漫产品。新区原创影视动画片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省级少儿动画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对在新区制作生产或融入新区元素的原创优秀动漫作品,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生产资助。被国家有关部门新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原创影视产品。新区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

  对在新区创作生产或融入新区元素的优秀原创影视作品,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生产资助。经联席会议审议认定为特别重大题材的,单部作品资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在新区创作生产或融入新区元素的原创优秀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专项资金给予单部作品不超过20万元资助。

  第九条 培育原创舞台剧。新区原创舞台演出剧、音乐剧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的,演出场次达10场而未到30场的,按每场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30场而未到50场的,按每场2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演出场次达5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达30场或以上的,按每场4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台演出剧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优秀原创舞台演出剧、音乐剧创作生产,给予单部作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生产资助。经联席会议审议认定为特别重大题材的,单部作品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每年商业演出在10场以上,且合法注册、合法纳税的符合条件的戏曲艺术表演团体,在购置和更新设备等方面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第十条 鼓励原创出版精品。对新区数字出版、图书报刊出版、音像出版等企业出版的产品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等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优秀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支持深入发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支持引进、挖掘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等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按项目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评审条件,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第十二条 鼓励文创项目和单位参评参赛。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在国家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在省级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在市级重要评奖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可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两年内同一评奖活动奖项每个单位只能申请1次奖励。

  第二节 促进自主创新

  第十三条 加快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核心技术研发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组建提升。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组建和提升符合规定条件的市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

  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配套资助。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承担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广东省工程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800万元配套资助。

  扶持企业、行业协会和高等院校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公共信息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文化产业版权交易平台和文化资产评估平台,为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版权交易管理服务和资产评估服务。以上平台经认定后,按建设费用的40%予以扶持,单个平台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创作研发型、中介服务型文化企业或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型文化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文化创意项目,可在项目完成研发并推向市场后,申请原创项目扶持,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实际总费用的30%,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业态融合创新。支持制造业、建筑业、房地产业、软件业等领域的大型企业跨界融合发展文化创意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金额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研发资助。对生产制造型文化创意企业提高创意研发环节比重和水平的项目,按照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金额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研发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创意设计行业发展。支持举办中国设计大展、深圳创意设计七彩奖、深圳创意设计新锐奖等创意设计展会及奖项;对获得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的创意设计企业、设计师及设计作品,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培育“文化创客”。文化创客、文化创客团队入驻文化创意产业园、文化创客孵化基地,对符合条件的,享受新区支持创客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节 培育产业主体

  第十七条 鼓励领军企业加快发展。获得市级百强文化创意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并按照市扶持政策配套一定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 实施“大项目驱动”行动。对经核准,社会投资额超过5亿元、10亿元的重大文化创意产业建设项目,经联席会议批准,最高可给予分别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的贷款贴息资助。

  对投资超过500万元的大型获奖项目,可根据实际投资金额的10%给予扶持,获国际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获国家部委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获国家行业机构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获省直部门或行业机构大奖的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奖励。

  第十九条 引进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国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企业在新区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总部,按照新区支持培育引进龙头企业资助实施细则予以支持。

  对在近三年内新落户新区并经专家评审为区域内行业重点企业且其主营业务属新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的企业,可给予落户扶持,单个企业落户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发展文化创意项目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该企业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贴息资助。

  经认定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创新型产业用房,首3年给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减半资助。

  第二十一条 对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新区,入驻经认定的市、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中小微企业或经联席会议认为需要重点扶持的的中小微文化创意企业和社会组织,租赁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给予最多3年、最大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的房租扶持,享受扶持的单位须承诺其所租赁用房不得对外分租或转租。已申请区内其它部门租金扶持的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第二十二条 鼓励创办文化创意企业。自主创业者创办文化创意企业,按规定享受新区关于创业带动就业等相关优惠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各办事处、社区和企业通过收购、升级改造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等方式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的,按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转型升级资助实施细则扶持。

  第二十四条 新获得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类园区(基地)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认定为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认定为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鼓励申请上级政府部门其他文化创意产业专项扶持,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金扶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和项目,可申请配套扶持,扶持比例为所获扶持资金的50%。本细则已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 鼓励拓展市场

  第二十六条 拓展文化出口市场。新获得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认定为市级文化文化出口10强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支持参加境内外专业展会。支持新区文化创意企业参加或举办市级以上重点的文化创意产业展会,给予参加企业展位费、装修费等补贴。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10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累计扶持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发展海外项目的国际机票和海外场地租赁等费用给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其他财政补贴的,给予差额补贴。

  第二十八条 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分会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专项活动,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专项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发展文化消费市场。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通过政府采购、贷款贴息、项目资助等方式,支持演艺场馆、艺术品市场、实体书店、艺术培训等文化市场创新商业模式,提升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文化消费信贷产品,通过开发分期付款、文化信用卡等消费信贷产品创新,不断满足文化产业多层次消费信贷需求。

  第三十条 支持举办文化创意活动。对高端文创赛事及其它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文化活动给予扶持,每个活动最高给予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新区重点文化企业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的给予扶持,每个单位最高给予扶持金额不超过总宣传费用的30%,每个单位每年最高扶持不超过20万元。

  第五节 优化发展环境

  第三十一条 引导风险投资资金进入。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发展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和放大效应,引导各种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和起步期的文化创意企业。

  第三十二条 鼓励银行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和重点文化企业提供贷款。对获得银行贷款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和重点文化企业可享受贷款贴息,贴息率最高不超过3%,单个企业1年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三十三条 支持开展文化创意产业保险服务。对文化创意企业投保经认定的创新险种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保险费资助。

  第三十四条 保障土地资源供给。年度土地使用计划根据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需要,优先安排文化创意产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供地安排上予以倾斜。新建或通过城市更新建设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按照市政府制定的产业扶持政策给予优惠地价。

  第三十五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与文化创意企业联合建设文化创意产业人才培养基地和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给予总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对在文化艺术、游戏动漫、创意设计等新区文化创意产业重点扶持领域开设培训课程的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给予扶持,单个培训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培训机构每年扶持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十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建设。每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50万元,每个机构每年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十七条 支持在主要文化创意产业经营领域建立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并对行业协会或社会团体制定行业标准、维护行业权益、组织外出参展以及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购买服务等工作进行专项扶持。每个项目最高扶持不超过实际总费用的50%,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三十八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 申请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申请表》并按表格目录提供申请材料。

  第四十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四十一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八)在申报资助的活动或项目开展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

  (九)出现其他违法违规事项或联席会议认为不适合享受政府扶持情形的。

  第四十三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四十四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四十五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四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于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可参照本细则程序并经新区管委会或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确定扶持标准后给予扶持。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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