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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特色园区建设与转型升级资助实施细则

2017-09-11 10:13:46 邦凯科技园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光明新区各类科技创新载体建设,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特色园区建设与转型升级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对特色园区建设与转型升级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主要资助辖区内旧工业区转型升级,以及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特色园区建设。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分为两类:

  (一)对旧工业区转型升级相关费用及旧工业区因开展转型升级而提前与入驻企业解除租赁合同造成的损失予以补贴;

  (二)对工业园区创建区级及市级以上特色工业园区予以补贴。

  第五条 申请旧工业园区转型升级资助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且是项目的投资主体;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三)园区产权清晰,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作为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五年;

  (四)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第六条 申请创建区级特色工业园资助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且是项目的投资主体;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三)园区产权清晰,新建或改造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且作为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五年;

  (四)园区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企业集聚度(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所使用的建筑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达到40%以上;

  (五)园区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对旧工业区转型升级的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持社会资本进行园区建设和改造,对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园区予以不超过实际建设或改造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认定当年拨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通过验收后拨付30%

  (二)为加快园区改造进度、提升产业层级而提前解除园区原有企业租赁合同的,按照解除合同所涉的面积给予业主每个园区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补贴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 对工业园区创建区级及市级以上特色工业园的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经认定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深圳市特色工业园等国家、省、市级相应称号的产业载体,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上级补助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符合光明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区级特色工业园区的,一次性给予80万元的资助;区级特色产业园成功提升至市级以上相应称号产业载体的,予以相应差额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特色园区建设与转型升级资助单位,须填写《光明新区特色园区建设与转型升级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申请园区实际建设或改造费用补贴的,提供园区建设或改造方案;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提供的园区建设或改造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申请房租补贴的,还须提供租赁方与业主签订的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业主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合同复印件(验原件),解除合同前一月的房租支付费用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一条 申报特色工业园区资助的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园区产业规划、功能规划;

  (八)园区主要企业情况登记表;

  (九)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情况报告;

  (十)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十一)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五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六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七条 拟资助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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