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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实施细则

2017-06-26 14:02:08 邦凯科技园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高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引导光明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光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资助的对象为:

  (一)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创意、文化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作和推广销售活动的文化企业和文化园区;

  (二)在光明新区依法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

  (三)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六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七条 本细则的资助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对优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企业资助如下:

  (一)对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园区(基地)一次性给予8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广东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园区(基地)一次性予以5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百强企业”、“深圳创意设计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同一园区或企业获得以上多项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额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进驻经国家、省、市文产部门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创意企业,可享受首3年房租补贴,配套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每个企业每年按一年租金5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分会场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专项活动,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专项活动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优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及企业资助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获奖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光明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函;

  (七)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申请文化创意产业房租补贴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六)已付房租发票和银行付款单复印件(验原件);

  (七)光明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函;

  (八)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文博会分会场与专项活动点补贴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资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文博会分会场或专项活动点认定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六)光明新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推荐函;

  (七)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六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八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九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条 拟资助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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