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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创客活动资助实施细则

2017-06-26 14:04:54 邦凯科技园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促进创客活动健康快速发展,构建光明新区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客群体、创业团队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各类创业场所,并开展创意作品展示、创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产、创业辅导和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的特色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创客活动是指以“创客”为主题,以整合创新创业要素,达到促进创业就业、凝聚创新源头、培育创新力量、鼓励技术创新、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弘扬创客文化、推动创客发展为目的举办的系列活动,包括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的创客运动。

  第四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五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六条 对众创空间、创客活动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七条 申请本分项资金的各类机构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光明新区辖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近两年信用记录良好,在深圳信用网无相关警示信息;

  (三)众创空间要求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

  (四)众创空间应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认定,并取得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同意;

  (五)众创空间应管理规范,服务主题明确,具有开展科技创新创业相适应的服务团队,能够提供工作场地、研发工具、创意产品展示、创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产与创业辅导、资金对接等综合服务;

  (六)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和创客实践室每年在光明新区至少组织两次创客主题活动;

  (七)众创空间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八)申请本分项资金的各类机构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九)对于市政府或光明新区管委会临时决定的有关创客活动资助项目,经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定后,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也可申请使用本分项资金。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八条 对发展众创空间,构建创客载体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鼓励各类机构创办众创空间,完善众创空间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对众创空间建设、改造及用于创客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共用设备等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各类众创空间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每家众创空间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鼓励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学开设各类创客教育课程,建设创客实践室,推广创客教育。对符合条件的的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最高30万元的资助。

  (三)鼓励各类机构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国际知名创客实验室在我区建立授权实验室,建立共享国际资源平台和机制。对单个落户项目建设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资助,每家机构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创客实验室场地租金予以两年期的租金资助,第一年予以50%资助,第二年予以30%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创客实验室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九条 对发展创客活动,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的各类机构给予资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鼓励各类机构和众创空间积极参与、自主创办、在光明新区定期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通过创客网站建设、主题论坛、创客马拉松、创客成果展览、创客集市、创客项目路演、创客成果产业对接、深圳制汇节、深圳国际创客周和创客大赛等多种形式推动创客运动,提供公益性培训、咨询、研发和推介等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客活动按实际发生合理费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资助,每家机构每年的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光明新区管委会有特别决议的不受此限。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一条 申请众创空间、创客活动资助的单位,须填写《深圳市光明新区促进众创空间建设发展创客活动资助申请表》,并根据申请类别不同,按实际要求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报日近3个月由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六)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分支机构等可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及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场地建设、改造可行性报告;有资质的审计机构提供的场地建设和改造实际投资额审计报告;

  (八)众创空间运营方案、创客活动计划书(活动照片、视频、签到表等佐证材料)、生产制造证明、报价单、发票等证明文件;

  (九)中小学、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申请创客实践室建设费用资助的,由新区主管部门统一申请,提交材料;

  (十)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五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申请单位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六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七条 拟资助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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