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农业发展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业发展高科技农业,根据《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光明新区资助农业发展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光明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农业发展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资助对象是光明新区注册的经营农业高新技术、传统优势农业和现代农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农业发展的主要方式为贷款贴息,采取报销制;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申请农业发展资助的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光明新区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单位,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经营两年以上;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属于高新技术农业、传统优势农业和现代农业范畴;
(四)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五)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技术力量充足,生产能力达到一定规模,基地面积在200亩以上,有稳定的供销渠道,年主营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生产管理规范。
(六)从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企业在新区年交易规模达到3亿以上,配备专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人员和监测室及相应的监测设备。
(七)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产品规格、标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通过ISO和HACCP认证,且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八)从事农产品配送的企业应具有健全的产品规格、标准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且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九)从事农产品投入品生产的企业应具有自主品牌,产品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登记证、产品标准证号及产品合格证,且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贷款贴息资助的范围为申请单位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农业发展项目贷款的一年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
第九条 一般单位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型行业龙头企业或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每一年度的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光明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 申请项目资助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深圳市光明新区农业发展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业简介;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及专项审计报告;
(六)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七)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八)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单位的进帐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九)单位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
(十)该项贷款未向同级政府其他部门申请贴息的声明;
(十一)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二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资助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十四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五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光明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光明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六条 对拟资助项目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
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重新对资助项目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和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光明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光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光明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光明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办〔2010〕32号)同时废止。